法治先于民主,还是民主先于法治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对移植民主制度的国家来说,主要是何者优先的问题。

弗朗西斯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一书中提出了一个重大理论,把强国家、法治和民主问责当作现代政治秩序的三个最重要的基石,并且对三者进行排序,把强国家放在了首位,法治也排在民主之前。

这种观点当然不是福山的首创。远的不说,当代的伯纳德克里克就明确提出“民主并非首要概念”,“无论从历史上说还是从逻辑上说,政治统治都是优先于民主的”;“没有秩序就没有民主,而没有政治统治,民主甚至不可能是正义的。”(《民主的沉思》)比如贺卫方批评的“广场民主”。专制或威权统治者在排斥民主的时候,总以民主会带来混乱为借口,并非毫无道理。

福山认为在历史上,国家、法治和民主是次第出现的。国家产生后,人类有数千年没有民主制度的历史。最早的法治被追溯到古希腊雅典的梭伦改革,改革本身是催生雅典民主制度的因素,但时间上雅典民主确在“梭伦法治”之后,至伯里克利时期发展成熟。古罗马主要是一个法治国,民主的因素不是没有,相比较而言很次要。近代英国、荷兰、瑞士山区的自治邦的宪政体制,法治的特征很明显很重要,民主的因素同样微乎其微。

近现代,无论是拉美国家还是非洲国家的民主转型,政治不稳定成为常态,通过民主释放出来的诉求无法无天,经常滑落到遵循“血酬定律”解决争端,根本原因可能就是缺少一个法治传统。一战前的德意志帝国(及其前身普鲁士)是一个开明专制的法治国,二战后转型为民主国家就相当顺利;日本明治维新后至二战前,也有70多年的法治积累,美国强加的民主制度,虽然表现出自民党一党独大长期执政的特点,但还是相当稳固的。东欧的前共产主义国家、波罗的海三国受西欧影响较深,在被强加共产主义之前都有程度不同的相当长时间的法治传统,除南斯拉夫因民族矛盾导致战争外,都比较顺利地转型为民主国家。而从前苏联分离出来的格鲁吉亚发生了“玫瑰革命”,乌克兰发生了“橙色革命”,吉尔吉斯坦发生了“郁金香革命”。

雅典直接的城邦民主紧接“梭伦法治”之后,但不稳固,作为法治先于民主的孤立个案,用以类比现代国家可能不足为训。但世界上普遍存在的长期法治之后向民主转型或进一步扩大民主,民主才稳固的事实,同样可以证明从历史上法治先于民主。民主作为一种政治程序,需要一种规则来加以维系,这种规则要靠法治来提供。在逻辑上,法治同样先于民主。

有人或许要举出美国的例子证明法治并一定先于民主。但是别忘了,殖民者的盎格鲁-萨克森血统中就融入了不列颠的法治因子。托克维尔在清教徒的誓约神学中,发现了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社会的萌芽:誓约神学“在许多方面都掺有极为绝对的民主和共和理论”。清教徒离开欧洲后的第一项行动就是相互之间签订誓约,把自己组织成一个政治社群,这就是其名的“五月花号公约”;在英格兰乡镇萌芽和发展起来的治理方法成了“人民主权”的民主自主治理体制的基础;在美国革命中,人民主权原则由乡镇而县、由县而州、由州而联邦,联邦政府的形式是“事实上只不过是在它存在之前并且不依它而存在的那些共和制原则的总结”。大多数行政官员为社群的公民所选任,但是所有官员也必须向法律负责。

今天人们公认美国的民主是自我生长出来的,是人类创新政治制度的一项伟大试验。但是如果没有殖民者随身携带的法治因子护佑,美国的民主是极有可能发展为“多数暴政”的。托克维尔就表示了这种担心。他认为危险来自美国各州无限的多数权力,所有东西都可以多数的名义得以正当化。州宪法所提供的制约比联邦宪法要少,大众选举的立法机关、行政官员和法官将为不关心少数派利益和个人舆论的多数派联盟占据主导地位。多数人暴政的危险加上黑人奴隶制的存在,托克维尔对美国联邦能否长期存在并不乐观。最终解决这一问题有两方面的事实:联邦中央权力的扩张以及附随的联邦最高法院司法权威的扩张大大弱化了州权力,以及林肯的废奴运动连以内战北方的胜利。

结合制定联邦宪法时开国者们用“宪政”限制“民主”的事实,我们可以说,美国的民主和法治一起成长的,是共生关系。如果持审慎的态度而不能说法治先于民主,那么说民主先于法治更无法成立。事实上,如果民主在先,法治则无以诞生。

法治可以护佑民主不至于蜕变为多数暴政,民主的放纵则会扼杀法治。

法治是守旧的、静态的、向后看的观念,民主是鲁莽的、动态的、前进的力量。法治像一个历经沧桑的智者,民主像一个生龙活虎的小伙。撇开智者小伙会误入迷途,没有小伙社会会死气沉沉。

法治和民主并不相互依存,有法治无民主的国家过去有,现在还有,如新加坡、香港地区。有民主无法治的国家更多,大革命时期的法国、大多数处在由专制或威权政治向民主政治转轨过程阶段的国家,都是。

法治和民主是可以达到良性互动的。法治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民主创造一个可操作的、稳定的运行和发展机制,把民主容易偏向激情的特性引导到理性的轨道;民主为法治注入新的内容和活力,使法治与时俱进,有效保护人权、自由。事实上,在现代自由民主国家,民主是法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治支持民主,民主也兼容法治。法治通过对一切私人的、公共权力施以必要的法律限制,从而保障基本人权,支持了民主秩序。

对现代政治转型中的国家来说,良好的法治训练是顺利转化的必要条件。“西方较优良的民主国家,如英国和美国,它们的民主是从法治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中国原没有法治的传统,而法治是实行民主的首要条件。”(林毓生《热烈与冷静》)

法治不会自动带来民主,因为法治不是一种前进的力量,充其量只能对专制说“不”;民主本身是一种力量,有能力对抗专制、打倒专制。专制被打倒后,法治就可能马上成为巩固民主的臂膀。历史上经常看到专制轰然倒塌,但由于法治传统的缺失,民主要站稳脚跟却艰难而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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